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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污染源監理工作程序 1.計劃管理 (1)分列轄區內重點、一般污染源名錄: 。2)按《污染源監理制度書》制定現場監理計劃 2.現場監理 (1)正常; 。2)異常; 及時處理,必要時通知監測站采樣分析。 3.工況調查 (1)查環保設施運行及管理情況; 。2)查生產及工藝狀況; 。3)查現場技術資料與運行記錄; 。4)訪現場操作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; 。5)現場取證; 。6)記錄現場查訪情況。 4.視情處理 (1)正常; 。2)異常,征收排污費,并依法做出相應處理: 對違章的,填發《現場處理決定通知書》,對違法的,屬現場處罰范圍執行《現場處罰工作程序》,屬環境監理機構處罰范圍執行《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基本程序》,超過上述處罰范圍填寫《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》上報。 5.定期復查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復查。 6.總結歸檔 (1)按月總結監理情況,注明發現問題和處理意見; 。2)所有記錄、材料分類歸檔。 |